内蒙古财政做好“财政+”普惠金融文章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力求用财政“小资金”撬动更多金融“大资源”流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本次制定《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了“三个突出”。
突出绩效评价导向。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从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群众满意度等维度评价相关工作。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的政策导向。
突出服务重大战略。为落实自治区东北振兴、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和建设呼和浩特区域金融中心等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竞争择优、兼顾平衡”的原则,明确了自治区东部、西部地区分别确定一个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作用,支持重点地区持续改善普惠金融服务。
突出权责一致原则。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众多单位。此次出台《实施细则》,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范了各项工作流程,切实凝聚部门合力,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坚持把高质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作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高水平财政金融联动,积极做好“财政+”普惠金融文章,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纾困、促创业稳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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